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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药企业进出口联盟正式成立

四川省医药企业进出口联盟正式成立
2020-04-03

4月3日上午,四川省医药企业进出口联盟成立大会在成都锦江宾馆成功举行。
改革原料管理

改革原料管理 鼓励技术创新——《条例》为行业创新发展保驾护航
2020-06-30

备受行业关注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于出台了!与1989年发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相比,《条例》的内容有了很多新的变化,其中新原料的分类与管理以及鼓励技术创新无疑是《条例》的一大突出亮点。
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负责人就《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负责人就《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2020-06-29

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7号国务院令,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的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06-24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单独划定护士等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人社厅发〔2019〕77号)要求,在“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相应市、区、州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未达到全国合格标准,但在规定的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达到本市、区、州合格标准的,可申领当地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为规范“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执业药师职业资格注册审批工作,进一步加强“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2020-06-01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网络销售活动,严厉打击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35号)要求,从即日起至今年10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0年医疗器械“清网”行动工作方案

2020年医疗器械“清网”行动工作方案
2020-05-29

为加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管工作,深入贯彻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全面落实《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管理责任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以下简称网络销售企业)主体责任,规范医疗器械网络营销秩序,严惩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群众用械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度四川省药包材质量监督抽验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度四川省药包材质量监督抽验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05-11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现将《2020年度四川省药包材质量监督抽验实施方案》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药品出口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药品出口监督管理的通知
2020-04-03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疫情防控期间药品出口质量监督管理,促进药品出口便利化,推动中国制药行业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中国制造形象,现就加强药品出口监督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20-03-30

3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以总局27号令公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28号令公布《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两部规章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追溯基本数据集》等5个标准

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追溯基本数据集》等5个标准
2020-03-11

2020年3月6日,国家药监局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追溯基本数据集》《药品经营企业追溯基本数据集》《药品使用单位追溯基本数据集》《药品追溯消费者查询基本数据集》《药品追溯数据交换基本技术要求》等5个标准。加上前期已发布的《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导则》《药品追溯码编码要求》《药品追溯系统基本技术要求》《疫苗追溯基本数据集》《疫苗追溯数据交换基本技术要求》等5个标准,至此,国家药监局组织编制的10个药品追溯相关标准,现已全部发布实施。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专项检查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专项检查 工作的通知
2020-03-10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的质量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国家药监局决定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抱团出海

抱团出海 四川成立医药企业进出口联盟
2020-04-03

4月3日上午,四川省医药企业进出口联盟成立大会在成都举行。
四川省医药企业进出口联盟召开第二次发起人会议

四川省医药企业进出口联盟召开第二次发起人会议
2020-05-22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防疫物资出口工作的指导精神,促进四川省医药企业进出口联盟工作有效开展,四川省医药企业进出口联盟于2020年5月21日下午召开第二次发起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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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首次药品进口口岸评估标准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首次药品进口口岸评估标准的通知

  • 分类:国家法规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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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首次药品进口口岸评估标准的通知

  • 分类:国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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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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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口岸(边境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依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增设允许药品进口口岸工作评估考核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5〕134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增设允许药品进口口岸工作评估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6〕150号)等有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首次药品进口口岸评估标准》,现予印发。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药品进口需求,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首次药品进口口岸申请。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19年12月30日

  首次药品进口口岸评估标准

  一、申请增设首次药品(不含药材)进口口岸应与需求相匹配。区域内已设立自由贸易区的或地方政府设置生物医药产业园区,有明确规划涉及生物医药产业的,区域内生物医药企业提出明确首次药品进口需求的。

  二、申请首次药品进口的口岸药品检验机构应具有可了解掌握国外最新药品技术标准的国内外专家不少于3人(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药典会、欧洲EDQM专家等,国内药典委员会委员、国际GMP检查员等)。

  三、申请首次药品进口的口岸药品检验机构应具有国家级标准相关科研项目研究经历。具有国际药品标准(国外药典标准)的研究工作经历并至少50个国内药品标准的研究工作经历(包括国家药典标准、国家药品注册标准)。

  四、申请首次药品进口的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近三年内参加国内权威机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等)组织的能力验证及比对试验至少10次,参加国际权威机构(世界卫生组织、国际药学联合会、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等)组织的能力验证试验至少2次,且均应为满意级别。

  五、申请首次药品进口的口岸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检测能力应满足药品口岸检验的要求,具备覆盖国内外药典标准收载的全部项目能力。近5年完成各类药品检验任务涉及全检的国内外标准数量不少于100个,其中进口药品标准数量不少于30个(包括进口药品的口岸检验、监督抽检、药品标准复核工作)。

  六、申请首次药品进口的口岸药品检验机构应具备独立的科研能力,机构应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的相关科研项目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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