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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单独划定护士等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人社厅发〔2019〕77号)要求,在“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相应市、区、州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未达到全国合格标准,但在规定的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达到本市、区、州合格标准的,可申领当地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为规范“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执业药师职业资格注册审批工作,进一步加强“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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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网络销售活动,严厉打击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35号)要求,从即日起至今年10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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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9

为加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管工作,深入贯彻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全面落实《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管理责任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以下简称网络销售企业)主体责任,规范医疗器械网络营销秩序,严惩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群众用械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度四川省药包材质量监督抽验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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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现将《2020年度四川省药包材质量监督抽验实施方案》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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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疫情防控期间药品出口质量监督管理,促进药品出口便利化,推动中国制药行业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中国制造形象,现就加强药品出口监督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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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的质量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国家药监局决定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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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防疫物资出口工作的指导精神,促进四川省医药企业进出口联盟工作有效开展,四川省医药企业进出口联盟于2020年5月21日下午召开第二次发起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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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的解读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的解读

  • 分类:国家法规
  • 作者:
  • 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时间:2021-01-05
  • 访问量: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的解读

  • 分类:国家法规
  • 作者:
  • 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时间:2021-01-05
  • 访问量:

  海关总署于2020年12月21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规章修订的背景情况、主要原则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自2009年2月施行以来,在保证海关对进出口减免税货物规范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逐渐出现与形势发展要求和执法实践需要不相适应的问题。

  本次规章修订主要聚焦两个主要方面:一是鉴于海关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手续实质上是对减免税申请人主体资格及其进口货物相关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进行审核确认,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的其他权力事项”,并不具有审批性质,据此在《办法》中将有关减免税审批的规定调整为减免税审核确认,同时对相关业务流程和手续进行优化。二是将近年来海关通关一体化、通关作业无纸化等相关改革成果以及海关信用管理制度在《办法》中予以体现。

  二、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减免税审核确认。

  海关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手续,并不是对减免税申请人资质以及进口行为的审批核准,而是对其主体资格以及进口货物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核确认。鉴于此,将《办法》关于减免税审批的规定调整为减免税审核确认,使海关减免税管理回归其履行政策审核把关职责的本质属性。同时,将“减免税备案”和“减免税审批”两个章节合并为一章“减免税审核确认”(第二章),取消减免税备案环节,进一步精简减免税管理业务流程。

  (二)关于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

  税款担保是防范进口减免税货物税收风险的重要制度,本次修订对上述制度作出优化和完善。一是明确主管海关在受理减免税申请人的税款担保申请,经审核准予办理担保的,主管海关直接通知申报地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的税款担保相关手续,减免税申请人只需向主管海关申请一次(第十条)。二是明确规定减免税申请人可以海关依法认可的财产和权利提供税款担保(第十一条)。三是删除了关于减免税申请人以减免税货物向境内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时,要求减免税申请人和金融机构共同出具《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承诺保证书》的规定。

  (三)关于减免税货物后续处置。

  进口减免税货物的后续处置,主要包括贷款抵押、转让和移作他用等,《办法》设置专章加以规范。同时,为贯彻落实民法典所体现的促进“物尽其用”的立法精神,本次修订对于减免税货物的后续监管理念和原则作出调整,将《办法》对于进口减免税货物规定的“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处置”的限制性表述,调整为“经海关审核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可以处置”的附条件授权性表述(第二十二条),以促进减免税货物在保证海关有效监管的前提下能够“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其功效和作用。

  (四)关于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

  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要求,是本次修订的基本指导思想,在保证海关对减免税货物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简化业务流程,优化营商环境,《办法》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条款体现了这一修订思路。在保证有效监管方面,《办法》在健全完善海关已有减免税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配合推行自报自缴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减免税申请人的如实申报义务,明确规定减免税申请人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三条);明确对减免税申请人实施信用管理,在相关制度设计上与《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进行衔接(第十五条);对减免税领域《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未能涵盖的违法行为,增加了有关罚则规定(第三十四条)。在简化业务流程方面,从执法实践出发,取消了一些不必要的业务环节和手续,进一步降低企业的制度性成本。除取消减免税备案环节外,还包括:对于非减免税申请人原因造成的需延长税款担保期限情形,主管海关可以主动延期,无需企业提出申请(第十二条);减免税货物需要办理结转的,转出、转入减免税货物申请人无需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第二十七条);除提前解除监管外,对于监管情形终止的减免税货物自动解除监管,企业无需专门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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